为鼓励我县受灾商户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经营,昨日,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就金融支持商贸业灾后恢复应急贷款有关事项向社会发出公告,明确在本次洪灾中受损商户可向银行申请额度为5到100万元贷款用于恢复生产经营。
公告明确,贷款主体应为宁乡县域内在本次洪灾中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无不良记录、符合银行贷款主体要求的受灾商户,贷款额度则由银行根据客户受灾情况确定,原则上为5至100万元。
受灾户即日起可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自收齐商户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处理,符合放贷条件的,将在7个工作内放款到位,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2年。5万元(含)以下的信用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元以上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