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曾某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曾某婷违法所得的340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底以来,被告人曾某婷将自己名下的某银行账户发给吴某、袁某珍(均另案处理),该银行卡收到钱后,被告人曾某婷再根据上线的要求将钱转至其他银行账户或微信收款码、支付宝账户上。
由于多次刷单转钱,被告人曾某婷的银行账户被限制交易,于是,她打着需要转工程款的幌子,骗取了亲戚、朋友的信任,哄骗姨妈吴某平以及朋友曾某、易某等人将银行账户提供给她,然后再将上述银行账户提供给袁某珍等人,帮助上线进行转账。
经查,被告人曾某婷本人以及其借用的亲戚和朋友的银行账户接转账25万余元,曾某婷从中获利3405元。部分省市网络诈骗案的赃款被转入上述银行卡内。
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曾某婷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2月25日,被告人曾某婷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34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曾某婷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婷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